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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大保险供电责任险电器维修案件管理系统_英大电力保险电话

zmhk 2024-05-29 人已围观

简介英大保险供电责任险电器维修案件管理系统_英大电力保险电话       现在,请允许我来为大家解答一些关于英大保险供电责任险电器维修案件管理系统的问题,希望我的回答能够给

英大保险供电责任险电器维修案件管理系统_英大电力保险电话

       现在,请允许我来为大家解答一些关于英大保险供电责任险电器维修案件管理系统的问题,希望我的回答能够给大家带来一些启示。关于英大保险供电责任险电器维修案件管理系统的讨论,我们开始吧。

1.供电责任险和公众责任险区别

2.中资保险公司的英大泰和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3.电业局造成电器烧坏,为什么让保险公司来

4.供电责任险不保障哪些情况?

5.保险公司 司法案件管理

6.保险信息监督管理系统

英大保险供电责任险电器维修案件管理系统_英大电力保险电话

供电责任险和公众责任险区别

       1、公众险是因电流对人造成伤害而赔偿的保险。供电责任险是因事故导致不能持续供电而赔偿的保险。

       2、供电责任保险是指供电企业在运营过程中可能出现因施工造成的供电线路断路、短路、搭错线等现象,导致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公众责任保险,又称普通责任保险或综合责任保险,它以被保险人的公众责任为承保对象,是责任保险中独立的、适用范围最为广泛的保险类别。

中资保险公司的英大泰和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国家电网叫英大是因为国网英大集团公司正式成立国网英大国际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简称国网英大集团公司。于2010年12月20日由原国网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更名组建,是国家电网公司出资设立的全资子公司,注册资本金160亿元。英大寓意着英才汇集,大展宏图。

       网英大集团公司负责履行出资人职责和金融业务归口管理职责,按照法人治理程序,在战略规划、计划预算、投资、人力资源、风险控制等方面对所属企业实施管理和监督,业务范围涵盖银行、保险、资产管理等板块。

电网企业宗旨:

       服务党和国家工作大局、服务电力客户、服务电力企业、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四个服务”的企业宗旨体现了公司政治责任、经济责任和社会责任的统一,是公司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

       服务党和国家工作大局:公司作为关系国家能源安全、国民经济命脉的国有重要骨干企业,承担着增强国家经济实力和产业竞争力的重要责任。公司坚持局部利益服从全局利益,把维护党和国家的利益作为检验工作成效和企业业绩的根本标准。

电业局造成电器烧坏,为什么让保险公司来

       英大泰和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简称英大人寿)是由国家电网公司主发起设立的一家全国性中资寿险公司,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于2007年6月在北京成立,注册资本金6亿元,为社会大众提供各类人寿保险、健康保险和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等产品和服务。

       作为英大人寿主发起人与控股股东的国家电网公司是关系国家经济命脉的国有特大型企业,直接服务客户1.45亿户,供电人口超过10亿,2007年主营业务收入1328.85亿美元,位居《财富》杂志2008年全球500强企业第24位,居全球公用事业公司第1位。

       英大人寿致力于成为中国寿险市场的领先者,成为和谐社会的建设者,将按照立足做强、快速做大的发展战略,深入挖掘股东业务资源,以城市保险市场为立足点,大力拓展农村寿险市场。近期发展目标:依托股东,面向市场,力争早日实现盈利,逐步建立公司核心竞争能力。远期发展目标:创建资产优良、服务优质、业绩优秀的国内一流、国际知名的现代寿险公司。

       在未来的发展中,公司将以责任心管理为核心理念,秉承责任、诚信、创新、卓越的企业文化理念,恪守诚信至上、服务第一、勇担责任、追求卓越的核心价值观,凭借雄厚的股东资源、先进的体制、优秀的经营理念、富有内涵的企业文化和专业化的员工队伍,与中国保险市场共同成长,实现客户利益、股东价值、企业发展和员工成长的和谐统一,让我们的客户更舒心、我们的投资人更放心、我们的员工更安心。

       2008年上半年,公司累计实现保费收入6.94亿元,公司资产总额达到13.27亿元。目前,公司市场占有率为0.16%,保费收入跃升至全国第30位,较2007年底的40多名有了大幅度提升,初步树立了英大人寿良好的市场形象。

       展望未来,英大人寿将发扬责任心理念,秉承专业规范、高效稳健的经营理念,以团结、开拓、务实、奉献的企业精神,服务客户、成就员工、回报股东、回馈社会,争取为中国保险业的繁荣和发展作出新的更大的贡献。

供电责任险不保障哪些情况?

用户购买了供电责任保险。

       根据《居民用户家用电器损坏处理办法》规定,因为供电公司线路问题导致客户家中电器烧毁,供电公司购买了供电责任险,会有保险公司的人员和供电员工一同到现场勘查。

       电业局属于事业单位,电业局是负责向各地进行电力发放和收费的机构。

保险公司 司法案件管理

       供电责任保险是指供电企业在运营过程中可能出现因施工造成的供电线路断路、短路、搭错线等现象,导致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根据《民法通则》和《电力法》,供电企业对此承担赔。

供电责任保险的除外责任主要有:

       1.供电设备和供电线路的正常磨损或超过使用年限;

       2。被保险人有计划的安排停电、限电、调整负荷;

       3.被保险人按规定应淘汰的设备和超龄设备;

       4.被保险人管辖以外的电网故障:

       5.因保险责任事故造成产品、贮藏物品的损坏和报废及造成停工、停产等一切间接损失。

       据了解,供电责任保险不是强制险,但是很多供电企业都会购买这种保险,市民需要知道,什么情况下找供电企业赔偿。

       买了供电责任保险,如果在供电企业的供电区域内供电时,发生短路、搭错线等现象,发生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需要赔偿的,由保险公司来负责。

       因为小区配电房里的变压器上的电线是铜的,有些小偷就盯上这门生意,但是一旦电线少了一根,就会造成电压不稳,从而给居民早成家电损坏。这时候,市民可以向供电企业提出申请赔偿,而购买过供电责任保险的,则可以将这一赔偿风险转嫁到保险公司。保险公司和供电企业产生的赔偿损失找偷电线的小偷进行赔偿。

保险信息监督管理系统

       第四条中国保监会组织、协调、指导保险业反洗钱工作,依法履行下列反洗钱职责:

       (一)参与制定保险业反洗钱政策、规划、部门规章,配合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对保险业实施反洗钱监管;

       (二)制定保险业反洗钱监管制度,对保险业市场准入提出反洗钱要求,开展反洗钱审查和监督检查;

       (三)参加反洗钱监管合作;

       (四)组织开展反洗钱培训宣传;

       (五)协助司法机关调查处理涉嫌洗钱案件;

       (六)其他依法履行的反洗钱职责。

       第五条中国保监会派出机构在中国保监会授权范围内,依法履行下列反洗钱职责:

       (一)制定辖内保险业反洗钱规范性文件,开展反洗钱审查和监督检查;

       (二)向中国保监会报告辖内保险业反洗钱工作情况;

       (三)参加辖内反洗钱监管合作;

       (四)组织开展辖内保险业反洗钱培训宣传;

       (五)协助司法机关调查处理涉嫌洗钱案件;

       (六)中国保监会授权的其他反洗钱职责。

       第三章保险业反洗钱义务

       第六条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和保险专业代理公司、保险经纪公司应当以保单实名制为基础,按照客户资料完整、交易记录可查、资金流转规范的工作原则,切实提高反洗钱内控水平。

       第七条申请设立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应当符合下列反洗钱条件:

       (一)投资资金来源合法;

       (二)建立了反洗钱内控制度;

       (三)设置了反洗钱专门机构或指定内设机构负责反洗钱工作;

       (四)配备了反洗钱机构或岗位人员,岗位人员接受了必要的反洗钱培训;

       (五)信息系统建设满足反洗钱要求;

       (六)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设立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的申请文件中应当包括下列反洗钱材料:

       (一)投资资金来源情况说明和投资资金来源合法的声明;

       (二)反洗钱内控制度;

       (三)反洗钱机构设置报告;

       (四)反洗钱机构或岗位人员配备情况及岗位人员接受反洗钱培训情况的报告;

       (五)信息系统反洗钱功能报告;

       (六)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材料。

       申请设立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可以在筹建申请和开业申请中分阶段提交上述各项材料,但最迟应当在提出开业申请时提交完毕。

       开业验收阶段,申请人应当按照要求演示反洗钱的组织架构、工作流程、风控管理和信息系统建设等。

       第九条申请设立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分支机构应当符合下列反洗钱条件:

       (一)总公司具备健全的反洗钱内控制度并对分支机构具有良好的管控能力;

       (二)总公司的信息系统建设能够支持分支机构的反洗钱工作;

       (三)拟设分支机构设置了反洗钱专门机构或指定内设机构负责反洗钱工作;

       (四)反洗钱岗位人员基本配备并接受了必要的反洗钱培训;

       (五)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设立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分支机构的申请文件中应当包括下列反洗钱材料:

       (一)总公司的反洗钱内控制度;

       (二)总公司信息系统的反洗钱功能报告;

       (三)拟设分支机构的反洗钱机构设置报告;

       (四)拟设分支机构的反洗钱岗位人员配备及接受反洗钱培训情况的报告;

       (五)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十一条发生下列情形之一,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应当知悉投资资金来源,提交投资资金来源情况说明和投资资金来源合法的声明:

       (一)增加注册资本;

       (二)股权变更,但通过证券交易所购买上市机构股票不足注册资本5%的除外;

       (三)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条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了解反洗钱法律法规,接受反洗钱培训,通过保险监管机构组织的包含反洗钱内容的任职资格知识测试。

       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核准申请材料中应当包括接受反洗钱培训情况报告及本人签字的履行反洗钱义务的承诺书。

       第十三条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反洗钱内控制度。

       反洗钱内控制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客户身份识别;

       (二)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

       (三)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

       (四)反洗钱培训宣传;

       (五)反洗钱内部审计;

       (六)重大洗钱案件应急处置;

       (七)配合反洗钱监督检查、行政调查以及涉嫌洗钱犯罪活动调查;

       (八)反洗钱工作信息保密;

       (九)反洗钱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内容。

       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分支机构可以根据总公司的反洗钱内控制度制定本级的实施细则。

       第十四条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应当设立反洗钱专门机构或者指定内设机构,组织开展反洗钱工作。

       指定内设机构组织开展反洗钱工作的,应当设立反洗钱岗位。

       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应当明确相关业务部门的反洗钱职责,保证反洗钱内控制度在业务流程中贯彻执行。

       第十五条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应当将可量化的反洗钱控制指标嵌入信息系统,使风险信息能够在业务部门和反洗钱机构之间有效传递、集中和共享,满足对洗钱风险进行预警、提取、分析和报告等各项反洗钱要求。

       第十六条保险公司应当依法在订立保险合同、解除保险合同、理赔或者给付等环节对规定金额以上的业务进行客户身份识别。

       第十七条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应当按照客户特点或者账户属性,划分风险等级,并在持续关注的基础上,适时调整风险等级。

       第十八条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应当根据监管要求密切关注涉恐人员名单,及时对本机构客户进行风险排查,依法采取相应措施。

       第十九条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应当依法保存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确保能足以重现该项交易,以提供监测分析交易情况、调查可疑交易活动和查处洗钱案件所需的信息。

       第二十条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破产和解散时,应当将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移交国务院有关部门指定的机构。

       第二十一条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应当依法识别、报告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

       第二十二条保险公司通过保险专业代理公司、金融机构类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开展保险业务时,应当在合作协议中写入反洗钱条款。

       反洗钱条款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保险专业代理公司、金融机构类保险兼业代理机构按照保险公司的反洗钱法律义务要求识别客户身份;

       (二)保险公司在办理业务时能够及时获得保险业务客户身份信息,必要时,可以从保险专业代理公司、金融机构类保险兼业代理机构获得客户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的复印件或者影印件;

       (三)保险公司为保险专业代理公司、金融机构类保险兼业代理机构代其识别客户身份提供培训等必要协助。

       保险经纪公司代理客户与保险公司开展保险业务时,应当提供保险公司识别客户身份所需的客户身份信息,必要时,还应当依法提供客户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的复印件或者影印件。

       保险公司承担未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的最终责任,保险专业代理公司、保险经纪公司、金融机构类保险兼业代理机构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十三条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应当开展反洗钱培训,保存培训课件和培训工作记录。

       对本公司人员的反洗钱培训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反洗钱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

       (二)反洗钱内控制度、与其岗位职责相应的反洗钱工作要求;

       (三)开展反洗钱工作必备的其他知识、技能等。

       对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的反洗钱培训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反洗钱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

       (二)反洗钱内控制度;

       (三)展业中的反洗钱要求,如提醒客户提供相关信息资料、配合履行反洗钱义务等。

       第二十四条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应当开展反洗钱宣传,保存宣传资料和宣传工作记录。

       第二十五条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应当每年开展反洗钱内部审计,反洗钱内部审计可以是专项审计或者与其他审计项目结合进行。

       第二十六条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应当妥善处置涉及本公司的重大洗钱案件,及时向保险监管机构报告案件处置情况。

       第二十七条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应当配合反洗钱监督检查、行政调查以及涉嫌洗钱犯罪活动的调查,记录并保存配合检查、调查的相关情况。

       第二十八条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对依法履行反洗钱义务获得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信息予以保密;非依法律规定,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

       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对报告可疑交易、配合调查可疑交易和涉嫌洗钱犯罪活动等有关信息予以保密,不得违反规定向客户和其他人员提供。

       第二十九条保险专业代理公司、保险经纪公司应当建立反洗钱内控制度,禁止来源不合法资金投资入股。

       保险专业代理公司、保险经纪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了解反洗钱法律法规。

       第三十条保险专业代理公司、保险经纪公司应当开展反洗钱培训、宣传,妥善处置涉及本公司的重大洗钱案件,配合反洗钱监督检查、行政调查以及涉嫌洗钱犯罪活动的调查,对依法开展反洗钱的相关信息予以保密。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三十一条保险监管机构依法对保险业新设机构、投资入股资金和相关人员任职资格进行反洗钱审查,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批准或者核准。

       第三十二条保险监管机构依法开展反洗钱现场检查与非现场监管。

       第三十三条反洗钱现场检查可以开展专项检查或者与其他检查项目结合进行。

       第三十四条保险监管机构有权根据监管需要,要求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提交反洗钱报告或者专项反洗钱资料。

       第三十五条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发生下列情形之一,保险监管机构可以将其列为反洗钱重点监管对象:

       (一)涉嫌从事洗钱或者协助他人洗钱;

       (二)受到反洗钱主管部门重大行政处罚;

       (三)中国保监会认为需要重点监管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六条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违反反洗钱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由保险监管机构责令限期改正、约谈相关人员或者依法采取其他措施。

       第三十七条保险监管机构根据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反洗钱工作开展情况,调整其在分类监管体系中合规类指标的评分。

       第三十八条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违反本办法规定,达到案件责任追究标准的,应当依法追究案件责任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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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我国保险监管体系建设取得积极成效

       随着我国保险业的发展,保险监管体制机制也几度变更。1950年1月,保险业明确由中国人民银行负责管理。1952年,保险业划归财政部管理。1959年,保险业再度被划归中国人民银行领导。1965年,人民银行、财政部明确国内保险业务由财政部管理,国际保险业务由人民银行管理。改革开放以后,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负责保险监管。1998年11月,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关于金融业“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方针,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正式成立,依法统一监督管理全国保险市场,标志着我国保险监管走向了专业化、规范化的新阶段,我国保险监管制度体系不断发展完善。

       (一)监管法规不断健全。我国已初步形成了以相关法律为核心、行政法规为支撑、部门规章为主干、规范性文件为补充等四个层次构成的保险监管法规体系。一是法律层面。1995年《保险法》正式颁布,并分别于2002年、2009年两次进行修订,完善了保险经营行为基本规范和保险监管主体框架。《海商法》和《刑法》中也分别对海

       上保险和保险犯罪进行了规定。二是行政法规层面。国务院曾于1983年颁布《财产保险合同条例》,1985年颁布《保险企业管理暂行条例》。加入WTO后,国务院分别于2001年出台了《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2006年出台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2012年出台了《农业保险条例》,对保险经营管理的一些重点领域进行了专门规范。三是部门规章层面.保监会现行有效的部门规章共50部,大体分为经营主体、产品费率、资金运用、专业人员、偿付能力、依法行政等六个方面,夯实了保险监管的制度基础。四是规范性文件层面。保监会及各派出机构针对监管实际,制定了大量的规范性文件,为加强和改进监管发挥了重要作用。

       (二)监管体系初步形成。认真落实国家金融监管部署,保险监管体系建设取得积极进展。一是监管框架逐步完善。改革开放初期,保险监管以市场行为监管为主。1995年颁布的《保险法》首次提出偿付能力概念,1998年保监会成立后,提出市场行为监管和偿付能力监管并重。随着国有保险公司实施股份制改革,2003年保监会发布指标规定,偿付能力监管实质性起步。随着保险公司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和上市,2006年保监会发布指导意见,正式引入公司治理监管,探索建立偿付能力、公司治理、市场行为为支柱的监管框架,并于2009年设立偿付能力监管委员会、公司治理监管委员会。新形势下,保监会于2012年启动了第二代偿付能力监管制度建设。根据国际金融危机后的监管改革趋势,强化公司治理监管。二是监管组织逐步健全。保监会目前设置16个职能部门和2个事业单位。从2000年开始,保监会陆续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平行设立了36个保监局。为加强基层市场监管,保监会于2010年在苏州、烟台、汕头、温州、唐山五个地级市试点设立区域保监分局。三是监管格局逐步建立。加强与党政部门、司法机关、其他金融监管机构等的沟通合作,推动社团组织发挥自律、维权、协调等作用,支持新闻媒体、会计审计、评级机构、消费者等发挥监督作用,初步形成了专业监管、部门办作、行业规范、社会监督的大监管格局。

       (三)监管手段日益丰富。不断创新和丰富监管方式方法监管的执行力和有效性得到提升。一,是分类监管。从偿付能力、公司治理、内控合规、财务、资金运用,业务经营等方面对保险公司实分类监管,提高了监管效率。二是非现场监管。建立保险监管统计制度体系,积累保险数据资产,加强市场运行和保险风险的监测、分析、预警,提高非现场监管效力。推动保险业和保险监管信息化建设,建立“三网一库”,基础架构,开发保险统计信息系统等25个应用系统,设立保险信息平台公司,推进监管电子政务建设。三是现场检查。制定现场检查规程和手册,规范检查流程和标准。运用信息技术手段,提高现场检查效率。组织开展综合性、系统性和专项检查,提高现场检查的针对性。加大违法违规处罚力度,对保险机构和高管人员实施“双罚”,提高监管威慑力。四是信息公开。建立保险信息披露制度,发挥保监会官网、新闻发布会、微博微信、行业网站等平台作用,及时发布保险新闻、统计数据、行政许可和处罚等信息。五是其他手段。逐步建立保险保障基金等制度,率先在我国金融业创建了市场化的风险自救机制,为保护消费者权益提供了坚实屏障。

       一、推进保险监管体系和监管能力现代化的基本

       思路保险监管体系和监管能力现代化是一项复杂系统工程。必须立足中国国情,借鉴国际经验,深化改革理念,加强顶

       (一)指导思想。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顺应保险业发展趋势,遵循监管规律,立:足我国实际,借鉴国际经验,落实“抓服务、严监管、防风险、促发展”要求,深化保险监管改革,构建系统完备、科学规范、运行有效的保险监管制度,成为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制度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使市场在保险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监管作用,推动保险业发挥风险管理和财富管理功能,建设具有中国特色和时代特征的现代保险业,服务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宏伟目标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

       (二)总体要求。一是遵循基本规律。推进保险监管体系和监管能力现代化,最基本的要求是借鉴国内外保险监管的历史经验和有效做法,深刻把握保险发展和监管规律。要坚持保险业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保险监管与保险业发展相适应,监管制度与保险监管需要相适应。要发挥市场配置保险资源的决定性作用,完善市场激励和约束机制,激发市场活力,提升市场运行效率。要健全法律法规,依法严格监管,维护市场秩序,防范保险风险,弥补市场不足和解决市场失灵。要从保险市场实际出发,把握阶段性特征,科学确定监管目标、原则和支柱。

       二是体现中国特色。推进保险监管体系和监管能力现代化,最核心的要求是立足国情,符合我国保险业发展和监管实际。要围绕国家全面深化改革战略及总目标,推进保险监管制度现代化。要把握我国保险业处于发展初级阶段、保险深度和密度低于世界平均水平、保险服务能力不强的特征,坚持在加强监管中促进行业发展,推动保险业服务经济社会。要把握我国保险消费者还不理性、经营主体还不成熟、市场机制还不健全的特征,完善市场规则,强化公司治理和市场行为监管,营造良好市场环境。要把握我国保险业基础薄弱、发展迅速、正在转型升级和成为全球主要保险市场的特征,兼顾审慎性与经济性,合理确定监管约束特别是偿付能力和资本约束的标准。

       三是顺应时代趋势。推进保险监管体系和监管能力现代化,最鲜明的要求是把握国际金融改革的最新动向,顺应当今国际保险监管的变革趋势。要把握国际保险监管趋于统一的趋势,在形成监管框架、制定监管制度、完善监管规则中,更加注重保护消费者权益,注重宏观审慎与微观审慎监管相结合,注重公司治理、保险集团、偿付能力和资本约束监管。要把握国际保险监管强调自主的趋势,结合国际金融危机影响、我国实情和自身利益诉求,汇集各家之长,积极推进我国保险监管改革,在国际保险市场和保险监管改革中争取更大话语权。

       (三)主体框架。推进保险监管体系和监管能力现代化,要立足我国经济社会和保险发展实际,总结保险监管实践,借鉴国际先进经验,努力构建中国特色的“3-4-3”保险监管主体框,即三个监管目标、四项监管原则、三大监管支柱。

       1.监管目标。一是保护消费者权益。保险产品服务相对复杂,保险市场信息不对称广泛存在,要通过保险监管,加强对保险供给者行为的约束,防止保险消费者权益受到恶意侵害。消费者权利保护是理性消费行为的重要保障,要通过保险监管,加强对消费者安全、知情、选择、求偿、公平交易、监督等权利的保护,促进合理消费,优化保险资源配置,提升保险市场运行效率。我国保险业服务广度、深度还十分有限,要通过保险监管,推动保险业为消费者提供多样化、多层次的保险产品和服务。

       二是防范市场风险。保险市场的持续健康稳定运行与消费者权益息息相关,与国家金融安全和社会稳定直接相关。要强化全面风险管理,建立健全涵盖承保、信用、市场、操作、流动性、信誉等各类风险的全方位风险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囊括风险识别、评估、计量、监测、控制、处置等各环节的全流程风险防范机制。要强化保险市场主体的自我约束和风险管控,加强保险监管的外部约束和风险防范,筑牢防范化解系统性区域性风险的底线。

       三是促进市场繁荣。只有繁荣发展的保险业,才能为消费者和经济社会提供更加全面丰富的风险保障。要完善市场规则,维护市场秩序,营造公平公正的市场环境,让各类市场主体有序竞争。要完善市场体系,优化市场结构,推动市场主体提升经营管理水平,增强综合竞争力。要争取政策法规支持,推动保险业发挥功能作用,在现代金融、社会保障、灾害救助、社会管理和农业保障等五大体系建设中发挥支柱作用。

       2.监管原则。一是维护公平与促进效率相统一。正确处理市场与政府的关系,坚持使市场在保险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推动保险资源依据市场规则、市场价格、市场竞争实现效益最大化和效率最优化。坚持更好发挥监管作用兼顾效率和公平,营造竞争环境,规范市场行为,维护保险市场稳定运行。

       二是功能监管与机构监管相统一。建立有效的保险监管治理机制,统筹协调功能监管与机构监管。顺应保险创新趋势,强化功能监管和全流程监管,加强跨产品、跨机构、跨市场监管协调,推进监管的统一性和连续性,避免监管“真空”和监管重叠。注重整体风险防范,改进机构监管,加强保险集团和法人机构监管。

       三是宏观审慎与微观审慎相统一。在注重防范单一保险机构风险的同时,分析宏观经济和金融市场对保险业的整体影响。关注系统重要性保险机构的风险状况,重视金融风险的跨境与跨行业传递,重视逆周期监管,防范顺周期对系统性区域性风险的放大效应。

       四是原则监管与规则监管相统一。完善保险监管法规,制定标准明确、程序规范的具体规则,提高监管的一致性和可操作性。注重运用原则监管,提高监管的指导性、灵活性、适应性,为鼓励创新、增强市场活力创造空间。

       3.监管支柱。一是公司治理监管。良好的公司治理是现代保险企业制度的核心内容,是强化市场主体自我约束的内生机制,也是加强保险监管的微观基础。要强化公司治理监管理念,完善制度机制,深化股权监管,突出董事会在公司治理中的核心地位。要强化公司章程约束,提高董事、监事和管理层专业水平,完善制衡机制,强化公司治理的刚性约束。要推动公司治理从“形式规范”向“治理实效”转变,防范治理僵局、管控薄弱、资产安全、高管渎职等风险,从保险市场源头保护消费者权益。

       二是偿付能力监管。偿付能力监管是保险监管的重要内容,是风险监管的主要手段和保护消费者权益的最终防线。要借鉴吸收国际上偿付能力监管的最新成果,结合我国保险市场实际,按照风险导向、中国特色、国际可比的原则,加快建设我国第二代偿付能力监管制度体系。要强化定量资本、定性监管、市场约束等三方面要求,完善第二代偿付能力监管制度体系的整体架构和具体规则。要严格落实偿付能力监管制度,强化偿付能力监管的刚性约束。

       三是市场行为监管。市场行为监管是确保市场健康有序运行的重要保障,是保护消费者权益的直接方式。要明确市场行为监管的边界和内容,发挥好市场机制和政府监管的作用。要加强市场行为监管的统筹规划和系统管理,建立市场行为监管与公司治理监管、偿付能力监管等制度的联动与触发机制,形成有效衔接、相互协调的市场风险防范体系。

       三、推进保险监管体系和监管能力现代化的着力点

       现在我国保险监管改革既面临着难得的历史机遇,又面临着重大的历史考验,推进保险监管体系和监管能力现代化的任务很重,必须在一些重点领域和环节不断取得突破。

       (一)加强保险公司治理和内控监管。有效的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是维护金融稳定的重要基石,也是防范化解保险风险的第一道防线。要全面提升公司治理监管水平,强化市场主体自我激励约束的这一内生机制,夯实保险业持续健康发展的基础制度保障。一是强化董事会在公司治理中的核心地位。落实董事会的全面与首要责任及履职要求,加强董事资格审查,完善董事培训机制,建立健全董事会及成员的履职评价与问责机制,增强董事的尽责履职能力,提高董事会专业、高效、勤勉水平。二是强化内部控制在公司治理中的基础地位。制定保险公司内部控制评价办法,引导保险公司加强内控制度建设,完善内部控制机制,提高内控执行力。强化保险总公司对分支机构的管控责任。三是强化集团监管在公司治理中的突出地位。完善保险集团防火墙制度,规范保险集团内部资源整合和关联交易。制定保险集团并表监管办法。建立保险集团风险控制标准。强化系统重要性保险机构监管。四是强化高管和关键岗位人员在公司治理中的关键地位。健全保险机构高管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和关键岗位专业人员资质管理制度。加强董事会秘书管理,强化总精算师、合规责任人、审计责任人等关键岗位职责,增强经营管理层的执行力。加强对司高管层高管层的稳健薪酬和执业行为监管。

       (二)改进市场行为监管。市场行为监管是对保险业务全流程监管的重要内容,是保护消费者权益的直接手段。要注重标本兼治,制定科学规则,明确监管重点,抓好制度落实,提高市场行为监管的有效性。一是加强市场监测检查。坚持非现场监管与现场检查相结合,不断丰富保险监管工具箱。构建涵盖各类风险的风险模型和监管指标体系,加强对风险的识别、评估、预警、控制和处置。改进现场检查方法,规范检查流程和标准,提高现场检查的针对性和有效性。二是改进保险产品监管c积极推进费率市场化改革和条款标准化、通俗化,探索建立产品创新保护机制,鼓励行业产品创新和结构调整。完善监管规则,改进保险产品审批和备案标准,建立科学的费率形成、条款执行、事后评估、产品纠正等全过程监管机制。三是强化保险中介监管。完善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准人退出制度,强化公司法人治理和内控建设。稳妥推进保险营销体制机制改革。创新保险兼业代理监管制度,探索兼业代理法人机构集中管理模式。加强保险中介从业人员资质管理。四是建立健全互联网保险监管制度。制定互联网保险监管办法。建立互联网保险的经营行为、数据信息、信息安全等技术标准,健全数据获取、电子签名、隐私保护等法规制度,促进互联网保险规范运行。五是加强反保险欺诈工作。构建政府主导、执法联动、公司为主、行业协作四位一体的反保险欺诈工作体系。

       (三)完善偿付能力监管制度。建设以风险为导向、符合我国实际、具有国际可比性的第二代偿付能力监管制度,提升保险业风险管理能力,是加强和改进保险监管的重要任务。一是完善资本约束机制。科学把握我国保险公司实际风险状况,按照共同而有差别的原则,建立与风险紧密挂钩的资本要求。建立定量风险和定性风险相结合的综合评级机制,科学评价操作风险、战略风险、声誉风险、流动生风险,全面反映公司风险状况。完善逆周期资本监管制度。二是强化全过程风险监管。充分运用定量监管、定性监管和市场约束等手段,形成对风险的事前、事中和事后全过程监管。建立和完善保险公司流动性风险监管体系。完善偿付能力压力测试体系,健全偿付能力J预测分析和风险预警系统。三是完善资本补充机制。建立健全多层次和多元化的资本补充机制,支持保险公司创新和丰富资本补充工具,拓宽资本补充渠道,利用国内外金融市场和各种社会资本,增强保险业资本实力。

       (四)完善保险法规体系。法规制度具有长远性和根本性的特征。完善保险监管法规制度,必须抓好三项工作。一是做好“一法两条例”的相关工作。积极推动《保险法》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的修订,加快研究制定《巨灾保险条例》。二是加快制度的“废改立”工作。本着急用先建的原则,加快建立健全市场准人退出、治理理赔难和销售误导、网络保险、资金运用等关键监管环节的规章制定工作。探索负面清单模式下的监管方式,拟定保险业进一步扩大开放的方案。三是推动相关领域保险立法工作。加强保险宣传和沟通协调,推动相关立法工作,进一步明确商业保险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进程中的地位和作用,健全商业保险参与现代金融、社会保障、农业保障、防灾减灾、社会管理等五大体系建设的制度安排。

       (五)积极推进监管信息化建设。加大信息化建设投入,加快构建“两地三中心”的数据管理架构。完善信息化建设标准体系,搭建一体化的保险信息监管应用平台。推进保险信息共享平台的公司化、专业化运营,深化保险数据开发利用,建设全国统一规范的行业运行和风险数据采集研究中心,构建“一站式、智能化”的保险监管信息

       公共服务系统。研究探索保单登记、通赔通付、第三方支付、数据托管等服务领域,不断开发数据衍生应用领域。探索保险业首席信息官制度。加强监管政策引导和制度约束,从维护金融安全稳定的战略高度,提升全行业信息安全意识,抓住信息设备购置、软件应用、维护维修、日常保障等重点领域,全面加强网络和信息安全管理。

       (六)充分发挥保险行业协会等自律组织的作用。行业自律是实现金融稳定的重要力量,要加强各级保险行业协会建设,发挥自律、维权、协调、交流、宣传等功能作用,防范化解保险风险,提升服务、协调和专业能力。建立覆盖全行业的自律体系,增强自律公约束力,依法维护行业合法权益,维护市场公开、公平、公正,促进行业科学发展。

       (七)充分利用保险监管派出机构资源,加强基层保险监管工作、、加强监管自身建设,是提高监管科学性有效性的内在要求,要进一步加强监管组织、机制和队伍等建设,提高监管能力,提升监管质量与效率。修订《派出机构监管职责规定》,进一步明确派出机构监管职责,完善派出机构内设部门设置。坚持机构监管与功能监管相统一,完善保监会机关内部协作机制,促进监管的统筹协调、沟通会商相信息共享。完善保监会机关部门与派出机构之间的纵向联动机制,促进监管的统一规范、协作有力。逐步扩大法人机构属地监管试点,有序推进属地监管常态化。建立健全监管绩效评价机制。积极探索因地制宜的差异化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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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保险公司查询:用身份证到保险公司查询;

       二、电话查询:拨打保险公司客服电话查询;

       三、网上查询:

       1、可以直接在网上查询,输入你所投保的保险公司名字加上车险;

       2、打开人保公司车险页面之后,寻找保单查询;

       3、然后输入要查的车牌号码以及投保人的身份证号码即可查询。

       今天的讨论已经涵盖了“英大保险供电责任险电器维修案件管理系统”的各个方面。我希望您能够从中获得所需的信息,并利用这些知识在将来的学习和生活中取得更好的成果。如果您有任何问题或需要进一步的讨论,请随时告诉我。